发布时间:2021-06-17 14:00:27 文章作者:知网小编 文章来源:本站首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机构:“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大学院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和大学院教育的质量,制定《博士学位论文提取方法》。我把这个方法打印后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方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执行。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的抽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实施。第三条学位论文每年抽查一次,抽查范围为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比例为10%左右,硕士论文抽查比例为5%左右。
第4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由国家图书馆直接获取学位论文。硕士论文的提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决定。
第5条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议要素。第六条各抽样检查的学位论文对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根据不同学位种类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
第7条3名专家中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价“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第八条三位专家中,一位专家对“不合格”意见进行了评议的学位论文,再被两位同行的专家重新评价。
位评价专家中有1人以上(含1人)的专家评价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第九条专家的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样检查部门反馈给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专家的评议意见必须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查专家的评议意见使用。(一)学位论文抽查专家的评议意见以适当的方法公开。(二)对连续两年有“有问题的学位论文”且比例高或篇幅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品质交涉。
(三)在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价中,将学位论文的抽样检查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比例较高或编辑多的学位授权点,根据相关程序,命令限期改善。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的学术水平,取消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机构摘取学位论文对专家进行评议,确定该部门的领导招生资格,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的抽样检查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